• 貿易|菲律賓對外貿易的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哪些?

    來源:“東盟”公眾號、中國商務部 日期:2019-03-15 17:03:32
    NO.1
    貿易主管部門

     

    (一)貿工部

     

    貿工部(DTI)是菲律賓的外貿政策制定及管理部門,其前身為菲律賓商務部。貿工部的職責是,制定綜合的工業發展戰略和進出口政策;創造有利于產業發展和投資的環境;促進競爭和公平貿易;負責雙邊和多邊投資貿易合作的談判;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

     

     

    貿工部的日常工作是定期回顧和評估國家出口狀況、問題和前景;確定影響出口發展的主要問題;監督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質量控制,保證出口商品的質量管理;向國會建議有利于出口發展的立法;組織和參加國際貿易展覽會;為國內外進出口商提供信息服務;整理進出口貿易數據庫;對本國的消費者和貿易商進行培訓;審批各種貿易商會成立的申請;審批外資企業在菲律賓投資設廠;頒發進出口許可證。

     

    貿工部下設的產品標準化局主要負責產品技術標準和法規的管理和實施;進口服務署主要負責特定產品進口法規的實施以及發起和指導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調查。

     

    (二)其他部門

     

    其他貿易有關部門還有:海關總署、國家經濟發展署、中央銀行、環境管理署、衛生部、技術轉讓署、食品和醫藥品局、危險藥品局、漁業和水產資源局、國家肉類檢疫委員會、計劃工業局、能源管理署和服裝紡織品出口局等。

     

    菲律賓國家經濟發展署(NADA)下設的關稅委員會負責關稅政策的制定,包括關稅的減讓、變更、退還,負責反傾銷和反補貼的公眾聽證會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調查工作。

     

    菲律賓財政部下設的關稅局負責關稅法律的具體實施和進出口關稅、進口產品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的征收。

     

    NO.2
    貿易法規體系

     

    菲律賓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和亞太經合組織(APEC)成員,也是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的成員國,實行多邊的、自由的、外向型的貿易政策,同時對國內幼稚產業進行適當保護。菲律賓政府對其貿易政策不斷進行調整,并出臺了一系列出口鼓勵措施。

     

    菲律賓管理進出口貿易的相關法律主要包括:《海關法》《出口發展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和《保障措施法》等。

     

    NO.3
    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進口商品管理

     

    菲律賓對進口商品分為三類:自由進口商品;限制進口商品;禁止進口商品。

     

    1、禁止進口商品包括:槍支彈藥;不道德的印刷品、底片、電影、像片、藝術品;用于違法墮胎的物品及宣傳廣告;用于賭博的裝備及用具;含金、銀或其他貴重金屬或合金制成的物品;假冒劣質的食品或藥品;鴉片或其他麻醉品及其合成品;合成鹽或成品鹽;鴉片吸管及配件;有關菲律賓法律禁止進口的物品及配件。

     

    2、限制進口產品必須經過菲律賓政府機構如農業部、食品藥品局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進口,主要涉及汽車、拖拉機、小汽車、柴油機、汽油機、摩托車、耐用消費品、新聞出版和印刷設備、水泥、與健康及公共安全有關的產品等130多種,約占進口商品的4%。

     

    3、自由進口商品,是指除了上述禁止進口商品和限制進口商品以外的商品。

     

    (二)出口商品管理

     

    菲律賓政府對出口貿易采取鼓勵政策,主要包括簡化出口手續并免征出口附加稅,進口商品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稅退稅、外匯資助和使用出口加工區的低成本設施等。部分礦產品、動植物產品、海產品和農產品需要獲得批準后方可出口。

     

     

    NO.4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菲律賓是《關稅與貿易總協議》東京回合中《技術貿易壁壘協議》的簽約國。該技術協議要求政府機構在采用標準程序和建立爭端解決審議程序時要公開,目的是確保政府機構遵守這些規定。

     

    菲律賓產品質量局是負責產品質量標準的機構,它通過質量管理認證的手段來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對進口商品粘貼合格標志來管理進口商品。適用的標準是ISO9000和ISO14000。

     

    (一)工業品

     

    有28種產品要在當地進行產品標準檢驗,包括:照明用品、電線電纜、衛生潔具、家用電器、輪胎和水泥等。至于其他產品,海關通常接受產品質量證明或原產國標準證明。產品生產者應依據本國或普遍國際標準進行生產,其產品上要附有產品標準質量標志。

     

    (二)民生、健康、安全和財產的商品

     

    菲律賓貿工部要求出具產品標準許可和產品標準局的證明。這些產品包括:醫用氧氣、消費品、電器和防火設備、建筑材料等。非公制的度量衡用品、儀器、儀表的進口由產品標準局事先發放許可。

     

    (三)環保的要求和規定

     

    菲律賓環境和自然資源部主要負責實施政府的環境保護政策。進口商要符合環保的要求和規定。

     

    (四)食品健康和安全規定

     

    食品方面,如成分、添加劑、非酒精飲料及混合物、糖果類、咖啡、茶、點心、乳制品、蔬菜、水果、肉類等必須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制定的標準。

     

     

    新鮮、冷凍魚類產品必須取得菲律賓農業部1999年頒布的《195號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國際健康證和衛生植物檢疫證;如果進口來自有害蟲區的蔬菜和水果,則應具有消毒證明。

     

    化妝品、醫藥在生產時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并提供國際認證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

     

    對于危險品的進口,必須依照菲律賓衛生部標準進行標簽、銷售和擴散。規定中的危險品包括刺激物和腐蝕性、易燃和放射性物質。

     

    (五)植物及植物產品

     

    目前,植物及植物產品進入菲律賓市場須辦理如下檢疫手續:出口商將發票和箱單傳給菲律賓進口商,進口商憑出口商的發票和箱單向菲律賓農業部農作物局植物檢疫處(BPI)申請進口許可證,該證會注明每種產品離岸前的要求。進口商將該證交給出口商,出口商提請出口國檢疫部門對產品進行離岸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

     

    出口商將檢疫證明和其他運輸單據一起以適當途徑轉交菲律賓進口商。在貨物到達菲律賓港口后,進口商提供給菲律賓檢疫部門進口許可證和出口國的檢疫證明。菲律賓檢疫部門根據進口許可證和檢疫證明進行復驗,合格后方可入關。

     

    (六)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副產品

     

    菲律賓農業部動物產業局是負責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副產品進出口檢疫的政府部門。動物產業局對不同動物的進出口有不同的進出口程序和檢疫規定。

     

    NO.5
    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菲律賓進出口關稅的主要法律是《菲律賓關稅與海關法》,進口關稅稅率由菲律賓關稅委員會確定公布,出口關稅的稅率由海關總署確定,并由海關通過有授權的菲律賓中央銀行征收。

     

    菲律賓對大部分進口產品征收從價關稅,但對酒精飲料、煙花爆竹、煙草制品、手表、礦物燃料、卡通、糖精、撲克等產品征收從量關稅。

     

    海關對汽車、煙草、汽油、酒精以及其他非必要商品征收進口消費稅。進口產品還應向菲律賓海關當局繳納12%的增值稅,征稅基礎為海關估價價值加上所征關稅和消費稅。

     

    菲律賓還對進口貨物征收印花稅,該稅一般用于提貨單、接貨單、匯票,其他交易單、保險單、抵押契據、委托書及其他文件。

     

    從2010年1月1日起,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6個老成員國之間,對7000多種即超過90%的產品實行零關稅。

     

    中國對東盟平均關稅從此前的9.8%降到0.1%,東盟6個老成員國對中國的平均關稅從此前的12.8%降到0.6%。

     

    2012年1月1日起,中國與菲律賓在內的6個東盟老成員對二軌正常產品實施零關稅,5月起菲律賓對一般敏感產品調整關稅至20%以下。

     

    除了貨物貿易之外,雙方服務部門的開放水平也有進一步的提升,投資政策和環境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更加穩定和透明。

     

    隨著中國與東盟之間基本實現自由貿易,資金、資源、技術和人才生產要素的流動效率會顯著提高,雙方之間經濟一體化程度將會達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一)進口關稅

     

    菲律賓關稅與海關法將應稅進口商品分為21類,進口關稅稅率一般為3%-30%。

     

    (二)進口配額

     

    菲律賓對部分農產品實行關稅與配額并用的措施,對配額內的產品征收正常關稅,對配額外的商品則征收高關稅。如活動物及其產品、新鮮蔬菜等。

     

    (三)東盟內部零關稅

     

    根據東盟內部協議規定,菲律賓對東盟成員國全部產品進口實行零關稅。

     

    (四)出口關稅

     

    菲律賓對以下出口商品征收關稅,且關稅稅率均為20%。圓木、木材、飾面用薄板和膠合板、金屬礦砂及其精礦、金、礦渣水泥、硅酸鹽水泥;船用燃料油、石油瀝青、銀、未加工的ABACA(一種產纖維的植物,產于菲律賓)、香蕉、椰子及椰子產品、菠蘿及其成品、糖及糖制品、煙草、小蝦和對蝦。

     

    (五)出口退稅

     

    《菲律賓關稅和海關法》規定,用于從事對外貿易的船舶推進器燃料油,可退還不超過99%的已征關稅或給予稅收抵免;用進口原材料生產或制造的產品(包括包裝、卷標等)出口時,對所用原材料進口時征收的關稅將予以退還或給予稅收抵免;財政部根據海關總署的建議可發布允許對本法規定的商品實行部分退稅的法規規章。退稅將由海關總署在收到正確、完整的檔后60天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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