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覺,三月已至
告別了寒冬與過往
萬物復蘇,欣欣向榮
各行各業都按下了“重啟鍵”。
南寧國際會展中心的各類展會
也一場連著一場。
▲創意青秀·2021廣西設計周活動在南寧國際會展中心舉行(資料圖片)。
本文圖片除特別標注外,均為南國早報記者 鄒財麟攝
▲動漫主題COS(資料圖片)。
據了解,2023年
南寧市將舉辦各類會議活動700場以上
規模以上展覽活動超過120場
全年展覽面積超過130萬平方米
(其中1萬平方米以上展覽預計超過50場)
具體展會活動包括:
廣西文化旅游發展大會
南寧國際學生用品交易會暨2023中國·東盟(南寧)國際教育展覽會
中國—東盟建筑業暨高品質人居環境博覽會
中國應急救援設備及消防技術博覽會
以及汽車展、動漫展、寵物展、茶博會、創意生活節等精彩的展會活動……
總有一場展會是你想去的!
▲市民在展會上體驗新能源汽車(資料圖片)。
▲第十二屆中國(南寧)國際茶產業博覽會現場(資料圖片)。南國早報記者 鐘麗婭攝
隨著全國各地紛紛重啟線下復展
南寧會展業未來如何發展也備受各界關注
為促進南寧會展業高質量發展,近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公開征求《南寧市會展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
為何要修訂《南寧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現行條例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部分規定已不符合當前行業發展要求,新形勢下,南寧市會展業發展有了新要求。
●現行條例缺少有力的行業促進、服務保障方面的規定。
●進一步規范南寧會展業市場秩序,需要堅強的法制保障。
對南寧會展業發展,您有什么想說的?
快來提建議!
關于公開征求
《南寧市會展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
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做好《南寧市會展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現將該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3月2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信函方式。郵寄地址:南寧市鳳翔路1號,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530028。
二、電子郵件方式:郵件請發至nn5552911@163.com。
非常感謝您對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參與!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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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修訂草案亮點速覽
健全會展業發展體制機制
•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業的統籌規劃,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會展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規定商務部門是會展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會展行業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多措并舉促會展業高質量發展
•突出規劃引領,規定商務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會展業發展規劃與會展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緊扣建設面向東盟開放合作的國際化大都市,推動中國—東盟跨境產業融合發展的目標,條例修訂草案分別從服務南寧“五個中心”(建設面向東盟的國際交往中心、先進制造中心、科技創新中心、服務貿易中心、交通物流中心)建設,服務中國與東盟融合發展和命運共同體建設、實施“會展+”戰略、服務產業融合發展、引進培育會展人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促進措施。
•鼓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和申報國際知名會展活動,鼓勵會展企業建立境外分支機構和營銷網絡,支持在南寧市設立機構、舉辦會展活動、開展項目合作、參與場館運營。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南寧市會展產業;鼓勵金融機構拓寬信貸渠道,為會展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支持會展行業組織依托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品牌效應,提升“南寧會展”的國際國內品牌知名度。
•鼓勵推動會展業數字化、智慧化、生態化轉型升級,鼓勵發展綠色會展。
加強會展市場服務與管理
•舉辦會展活動應取得許可批準
擬規定,舉辦會展活動需經有關部門許可方可舉辦的,舉辦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商務部門備案;同時還對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方等各方主體在條件、信息發布、會展活動行為等方面進行規范,并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提升會展營商環境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商務部門對備案的重要會展活動提供宣傳推介、信息咨詢、政務協助、通關便利等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現場聯合檢查,指導舉辦單位依法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對舉辦時間在三日以上,且符合規定情形的會展活動,市場監管、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進駐辦公提供服務。
擅自取消會展活動須擔責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舉辦單位發布虛假招展信息、舉辦單位擅自變更會展活動信息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等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南寧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展活動,培育本市會展品牌,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全國一流會展名城和區域性國際會展中心城市,推動建設面向東盟開放合作的國際化大都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與發展、服務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會展活動應當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促進會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業的統籌規劃,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協調會展業發展以及會展活動重大事項,將會展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會展行業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外事、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金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投資促進、行政審批、大數據發展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促進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編制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會展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展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會展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支持與城市定位和產業特色相符合的會展場館建設,完善會展場館周邊交通、餐飲、住宿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七條 本市支持依托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平臺,全面提升會展內引外聯的經貿合作功能,推動建設面向東盟的國際交往中心、先進制造中心、科技創新中心、服務貿易中心、交通物流中心。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會展交流合作,主動融入“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長江經濟帶、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西部陸海新通道等重大戰略,搭建國際會展和經貿交流合作平臺,推動中國—東盟跨境產業融合發展,積極參與構建更為緊密的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
第九條 本市支持土地、人才、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向會展產業聚集,實施“會展+”戰略,構建產業鏈條完整、基礎設施完善、生產生活配套的會展經濟全產業鏈生態圈,形成會展產業集聚區,持續提升城市產業發展能級。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特色,制定政策措施,搭建產業資源共享平臺,創辦品牌會展活動,推動會展業與制造、商貿、文化、旅游、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擴大會展業溢出帶動效應。
第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制定會展人才培養規劃,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探索打造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博覽會,激發城市創新創業發展活力。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教育、科研和培訓基地,推進產學研協同合作,培養面向東盟的會展專業人才。
支持引進具有全球視野和國際經營水平的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經認定的高層次會展專業人才,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鼓勵申辦國際知名會展活動,鼓勵會展企業建立境外分支機構和營銷網絡,加入國際會展行業組織,推動會展項目國際認證,提升本市會展品牌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培育境外組展辦展能力。
支持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機構、舉辦會展活動、開展項目合作、參與場館運營,并在通關便利、人才引進、金融服務、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本市會展產業,鼓勵金融機構拓寬信貸渠道,優化服務方式,為會展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會展行業組織依托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品牌效應,整合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資源,通過品牌宣傳、城市推廣、招商推介、經貿交流等方式推介宣傳南寧城市形象,提升“南寧會展”的國際國內品牌知名度。
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會展業品牌培育和保護,加強特色品牌會展的宣傳與推廣。對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效果好、影響廣、促進消費作用強的品牌會展活動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會展活動,予以重點扶持。
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方式,保護和開發利用品牌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十六條 本市鼓勵會展載體、展陳技術、服務模式創新,推動會展業數字化、智慧化、生態化轉型升級,支持建立會展新經濟孵化器,培育會展經濟新場景、新業態、新模式。
鼓勵會展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網上會展等新興業態發展,推動線上線下會展活動雙線融合創新發展。
支持會展場館單位推進智慧場館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類安全防范措施和會展服務資源,提高會展活動技術水平和服務功能。
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綠色會展,推廣使用低碳、環保、節能及可循環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支持綠色會展場館建設,發展會展業綠色制造、綠色搭建和綠色服務。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承辦會展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和相關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舉辦會展活動需經有關部門許可方可舉辦的,舉辦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二十日前將活動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信息向市或者縣(市、區)商務部門備案。
會展活動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舉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會展活動的,應當同時提交聯合舉辦的協議書等書面合同,有協辦、支持單位的,還應當提交相應文件;
(二)有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
(三)會展活動的實施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場館租用協議或者場館自有的證明;
(五)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方案。
商務部門應當定期將已備案會展活動的有關信息在其政務網站上公布。
商務部門對備案的重要會展活動提供宣傳推介、信息咨詢、政務協助、通關便利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舉辦單位發布的招展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舉辦單位招展信息中的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應當與有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事項一致,不得發布虛假招展信息。
舉辦單位發布的會展活動廣告和宣傳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客觀、準確的原則,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已經發布招展信息、廣告和宣傳信息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告知參展方、場館單位,并按照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有關事宜;已辦理備案的,還應當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會展活動舉辦場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
(二)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專業性場館應當配置視頻監控、防盜報警、人員流量監測設備和出入安全檢查系統。
場館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場館及設施,建立場館安全防范制度,配備安保人員,指導舉辦單位、參展方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與參展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參展方提交下列材料并進行查驗:
(一)營業執照;
(二)參展人員登記表、參展人員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授權委托書,特定行業從業人員的相應證件;
(三)展品登記表、展品質量合格證明資料;
(四)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證明資料。
第二十四條 舉辦單位、參展方需要搭設舞臺、看臺、燈光架、背景板等臨時設施的,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保證臨時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會展活動期間,參展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會展活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二)展示、展銷假冒偽劣、不符合節能標準、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及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商品;
(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進行虛假宣傳;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會展活動舉辦期間,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展方的參展活動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參展方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會展活動安全責任由舉辦單位承擔。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會展活動安全事前風險評估,制定安保方案和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相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對布展、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前與場館單位簽訂場館租賃協議、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在簽訂場館租賃協議前,會展活動場館單位應當對舉辦單位的資格進行查驗。
會展活動期間發生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依法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報告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應當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活動突發事件預警與應對機制。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現場聯合檢查,指導舉辦單位依法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條 舉辦時間在三日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展活動,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進駐辦公:
(一)屬于全國性、綜合性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品牌展會,展出面積達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展位在八百個以上,或者參展客商超過二萬人的;
(二)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或者外事外貿多邊、雙邊工作需要的;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為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進駐會展活動場館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場設置投訴處理點,并在場館明顯位置公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會展活動有商品現貨加工、銷售的,還應當設置標準計量器具供觀展人員免費使用。
第三十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應當加強會展活動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處理和回收再利用,依法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三十一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參展項目、產品標示享有知識產權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證明參展;參展項目和產品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會展活動統計報表報送市或者縣(市、區)商務部門。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規范統計范圍、口徑、標準,建立數據庫,統計分析會展業發展相關數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舉辦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舉辦單位發布虛假招展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舉辦單位擅自變更會展活動的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會展業促進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會展活動,是指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等活動中,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或者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和交流等服務的活動。
(二)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和實施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三)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四)會展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主要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方、觀眾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